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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士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人民法院,王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士国罚金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滦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士国罚金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