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5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冯筱茜,辽宁维权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莹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1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筱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后因被告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于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希望能给彼此一个机会,同时也为孩子考虑,在被告的保证下,于2010年8月5日复婚,但是复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仍然存在对婚姻不忠的情况,现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子高诗博(2007年9月5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生子高某某,于2009年8月31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双方于2010年8月5日复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社区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现在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