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怀翠与陈善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翠,陈善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陈怀翠,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宗德,保康三特九路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冯应泉,保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善忠,个体医生。原告陈怀翠诉被告陈善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怀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宗德、冯应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善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怀翠诉称,2015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陈善忠驾驶鄂F×××××小型普通客车从保康县金城往移动公司方向行驶,行至保康县沿河路工商局门口前路段,因未确保安全,将我撞倒致伤,我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基本痊愈。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建议护理时间90日。保康县交警大队于2015年4月22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陈善忠赔付原告陈怀翠住院治疗费、伤残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共计54372.70元。因住院治疗费18588元是被告陈善忠支付的,减去18588元住院治疗费,被告陈善忠应赔付35784.7元。协议达成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陈善忠拒不赔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善忠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费35784.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善忠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陈善忠驾驶鄂F×××××小型普通客车,从保康县金城酒店往移动公司方向行驶,行至保康县沿河路工商局门前路段,因未确保安全,将原告陈怀翠撞倒致伤,造成原告陈怀翠受伤和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原告陈怀翠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基本痊愈。2015年4月22日,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善忠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怀翠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同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1、陈怀翠医疗费18588元;2、住院11天×15元生活费:165元;3、10级伤残22906元/年×13年城镇户口×10%:29777.8元;4、护理费90天×64.91元:5841.9元;5、鄂F×××××小车车损1200元。上述五项合计55572.7元由陈善忠赔偿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本事故结案,双方不得相互追究。”保险公司现已向被告陈善忠赔付,但被告陈善忠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8588元及其小车车损1200元外,下余35784.70元至今未按协议向原告陈怀翠赔付。原告陈怀翠经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被告陈善忠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规范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陈怀翠受伤和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善忠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怀翠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原告陈怀翠因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陈善忠予以赔偿。原告陈怀翠与被告陈善忠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陈善忠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扣除其已支付的医疗费18588元及其小车车损1200元外,原告陈怀翠的下余各项损失35784.70元,由被告陈善忠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善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陈怀翠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5784.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善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