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郭丁海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郭丁海,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762号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沂山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吴维叶,董事长。被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吴石路28号内负责人:郭丁海。被告:郭丁海。被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1号。法定代表人:甘志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三被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郭丁海、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三被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郭丁海、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志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