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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恢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金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注册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代表人:张清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燕,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东商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3)甬东商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厂牌型号长安牌SC6371A)。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