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之亮与司五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之亮,司五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黄之亮,男,汉族,1963年1月31日出生,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司五杨,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黄之亮申请执行司五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94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