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武军、吴亚、安徽金立化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军,吴亚,安徽金立化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90-2号申请执行人:武军,男,汉族,市民,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吴亚,女,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立化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历新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后,正在移送处置。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