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红,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杜应花(系张永红妻子),女,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永红与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款952474.48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