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武汉鑫亚泰纸品有限公司与孔群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亚泰纸品有限公司,孔群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武汉鑫亚泰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宏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宏渊。委托代理人胡跃治。被告孔群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亚泰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群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亚泰纸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亚泰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亚泰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鑫亚泰纸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 静审 判 员 邹 军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淑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