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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谭炽军与黄世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炽军,黄世周,林英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谭炽军。被告黄世周。第三人林英权。委托代理人何业有,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炽军诉被告黄世周及第三人林英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采取公告方式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告黄世周送达了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玉玲、黄祖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谭炽军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业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世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2月11日,原告以其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炽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炽军负担。审 判 长  杨 东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黄祖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