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商和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627-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商和民应交纳罚金15万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市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