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金虎与郭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虎,郭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李金虎,男,1978年4月生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被告:郭朝阳,男,1965年4月生,汉族,职工,住青铜峡市。原告李金虎与被告郭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12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李金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李金虎负担275元,退回原告李金虎275元。审 判 长 薄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海鹏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