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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金虎与郭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虎,郭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李金虎,男,1978年4月生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被告:郭朝阳,男,1965年4月生,汉族,职工,住青铜峡市。原告李金虎与被告郭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12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李金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李金虎负担275元,退回原告李金虎275元。审 判 长  薄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海鹏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