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陕西省户县造纸厂资产管理人与西宁良友彩印厂买卖合同(破产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户县造纸厂资产管理人,西宁良友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户县造纸厂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杨恩厚。被执行人西宁良友彩印厂,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北麽尔园***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破产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09)户民破字第1-3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7915.7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70元。执行中,本院委托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以无财产线索为由将材料退回本院,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原始债务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8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