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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邓均、莫永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均,莫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邓均,男,1945年3月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南区。被执行人莫永光,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邓均与被执行人莫永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钦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均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莫永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仁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