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天骄旅游商务酒店与满洲里卓越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天骄旅游商务酒店,满洲里卓越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商初字第37号原告呼伦贝尔天骄旅游商务酒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杨世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久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满洲里卓越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呼伦贝尔天骄旅游商务酒店与被告满洲里卓越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久贵、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在原告处旅游住宿,共欠费用634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已给付33470元,尚欠30000元没有给付。2015年6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6月14日前付清欠款,但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依据法律规定,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4倍计算利息为3600元(从2015年6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至),两项合计33600元。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倍的利息过高,被告同意支付1倍至2倍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给付的利息过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欠条中没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倍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没有履行给付欠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满洲里卓越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呼伦贝尔天骄旅游商务酒店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5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被告满洲里卓越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婧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