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跃成与马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成,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张跃成,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嫩江农场十七队职工。被执行人马强,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嫩江农场十八队机务工人。申请人张悦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5)九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被执行人先给付1342.00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应执行金额6342.00元,未执行金额50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王连群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