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刑减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桑朋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桑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531号罪犯桑朋飞,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0年八月六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咸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朋飞犯抢劫罪、强奸罪和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陕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桑朋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三二年十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以罪犯桑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桑朋飞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桑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犯数罪和双罪属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桑朋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三一年一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