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招长必与胡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长必,胡牛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1714号原告招长必,男,汉族,1964年4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404261839,住江苏省洪泽县三河镇大治路23号。委托代人陈家明,洪泽县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牛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汇东路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招长必与胡牛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长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招长必负担。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