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梅裕华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裕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50-2号原告梅裕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景新华,系该区区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梅裕华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裕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梅裕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裕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梅裕华负担。审 判 长 吴勇胜审 判 员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