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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巧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桂榕、袁万平、吕维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榕,袁万平,吕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荣,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佩,云南鑫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桂榕,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袁万平,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吕维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桂榕、袁万平、吕维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一、由被告桂榕偿还原告巧家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80000万元及利息70922.25元,本息合计250922.25元,于2015年6月25日前一次性偿,被告袁万平、吕维春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8.00元由被告桂榕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案款系桂榕的丈夫吕维荣(己去世)生前的贷款债务,桂榕表示不需被告袁万平、吕维春承担还款义务,应从吕维荣生前持有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配发期权收益中偿还,现被申请执行人桂榕已自觉履行案款人民币250922.25元,案件受理2758.00元,合计人民币253680.25元,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案款人民币253680.25元。被申请执行人桂榕已自觉履行完毕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兰世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