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井信用社与田文通、张新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井信用社,田文通,张新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井信用社。负责人张永胜,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田文通,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满城县石井乡石井村。被执行人张新彦,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满城县满城镇柳家佐村。本院在执行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井信用社与田文通、张新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米秋合审判员 殷红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