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宋宝勇诉王振军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勇,王振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宋宝勇。委托代理人宋焕才,系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宝勇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宝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