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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宋宝勇诉王振军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勇,王振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宋宝勇。委托代理人宋焕才,系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宝勇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宝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