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与袁涛、许泉、李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袁涛,许泉,李明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1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被告袁涛。被告许泉。被告李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上列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日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尤小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