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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芷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陈庆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俊、王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晓晴担任记录。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育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东壕塘飞虎路旁居民区,用老虎钳剪断电缆线,盗窃铜芯电缆线20米。2、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二桥东头,用菜刀砍断正在安装的电缆线,盗窃信牌ZR-YJV4*35+1*16型铜芯电缆线2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40元。3、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农商银行对面的绿化带旁,用菜刀砍断正在安装的电缆线,盗窃信牌ZR-YJV4*16+1*10型铜芯电缆线30米。之后,其将电缆线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芷江镇西街的一家废品收购店。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40元。4、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河西新法院大楼附近,用菜刀砍断正在安装的电缆线,盗窃信牌ZR-YJV4*25+1*10型铜芯电缆线1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00元。5、2015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农商银行门口和邮政银行门口,用菜刀砍断绿化带内正在安装的电缆线,在芷江邮政银行门口盗窃信牌ZR-YJV5*16型铜芯电缆线80米,在芷江邮政银行门口盗窃同型号电缆线35米。之后,其将电缆线以640元的价格卖给了芷江镇西街的一家废品收购店。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意见,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喻某某提供的采购合同、证人朱某某、张某某、易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芷价鉴字(2015)第213、26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庆振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