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指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桦川县羽绒制品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羽绒制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指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67号。法定代表人徐忠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桦川县羽绒制品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桦川县羽绒制品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佳法执监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我院执行。依据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郊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桦川县羽绒制品加工厂应给付原告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9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和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向被执行人桦川县羽绒制品加工厂主管部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与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协商。因此债务时间久远,执行过程较复杂,需要有较长的时间与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方案。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桦川县羽绒制品加工厂的固定资产、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因此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法执指字第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武审判员 季 琳审判员 倪秋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佳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