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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卫飞与辛克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飞,辛克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刘卫飞,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辛克先,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刘卫飞与被执行人辛克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卫飞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辛克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544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