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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长安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负责人:王淑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民,男,汉族,1974年9月5日生,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前六委*组。委托代理人崔勇吉,男,朝族,1970年2月2日生,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胡长安,男,汉族,1972年1月29生,工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长安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仲裁委员会(2012)白山仲字第9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茂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