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顾金银与XX国、马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银,XX国,马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611号原告顾金银。委托代理人王月军,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国。被告马尧凤。原告顾金银与被告XX国、马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玉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月军、���告XX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尧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金银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其丈夫为了家庭生活和花炕经营,于2013年9月21日借款5000元,2013年11月23日借款6000元,共计11000元,双方约定利息,并书写借条二份。2014年经法院判决,两被告离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XX国辩称,被告认可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被告本人承担此债务,但需要还款时间。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被告XX国向原告顾金银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顾金银现金伍仟元整(5000.00),月息玖拾元(90.00)。借款人:XX国,2013年9月21日”。2013年11���23日,被告XX国向原告顾金银借款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顾金银现金陆仟元整(6000.00),月息壹佰零捌元。借款人:XX国,2013年11月23日”。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偿还本金,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申请放弃对被告马尧凤的诉讼请求,并放弃对被告XX国的利息诉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请求确认借款为两被告共同债务并由被告XX国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XX国向原告顾金银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条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在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拖欠不还应当依法��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确认借款为两被告共同债务,因原告已撤回对被告马尧凤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XX国自认借款由其本人偿还,原告要求被告XX国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金银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二、驳回原告顾金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XX国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海霞法律条文须知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