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彭明渊与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050号原告彭明渊,女,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余晋,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彭明渊与被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振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明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比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明渊诉称,被告因生产需资金周转,在2014年9月16日、2014年10月23日两次共计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生产借款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在2015年4月22日归还2万元,2015年3月15日归还3万元,若逾期未归还,月利息按4%计算。但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60万元【从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11月3日,以5万元为基数,利率4%/月(约定月利率是2%,原告逾期加收2%)】。被告比德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生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间从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3月15日止。自被告借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计算利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2%,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月利率2%。被告分上半月和下半月向原告每月定期支付利息,时间为每月20-25日。2014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3万元现金收据。2014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生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间从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4月22日止。自被告借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计算利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2%,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月利率2%。被告分上半月和下半月向原告每月定期支付利息,时间为每月20-25日。2014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万元现金收据。被告在收到原告上述款项后,2015年3月22日之前的利息已经付清,但未归还本金,之后的利息也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等证据在案证明,并经本院审查,其证明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现原告提出归还本金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本院在月利率2%的范围类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彭明渊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15年11月3日的利息7433.33元,合计57433.33元。二、驳回原告彭明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交纳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被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彭明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