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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项奎元、解居宁、殷丽莉、王松、荣爱环、高佳凯与被告牡丹江市印刷总厂、被告洪春臣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奎元,解居宁,殷丽莉,王松,高佳凯,荣爱环,牡丹江市印刷总厂,洪春臣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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