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项奎元、解居宁、殷丽莉、王松、荣爱环、高佳凯与被告牡丹江市印刷总厂、被告洪春臣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奎元,解居宁,殷丽莉,王松,高佳凯,荣爱环,牡丹江市印刷总厂,洪春臣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