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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程文舒与程文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文舒,程文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文舒,男,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文明,男,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文舒因与被上诉人程文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文舒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程文舒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程文舒撤回上诉和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均由上诉人程文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月银审 判 员  包 娟代理审判员  冯忠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