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执民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玉香与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玉香,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沈玉香。被执行人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明。申请执行人沈玉香与被执行人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已履行1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设定抵押)。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