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代荣霞、张建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代荣霞,张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代荣霞,女,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玲,女,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代荣霞、张建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代荣霞、张建玲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代荣霞、张建玲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