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小武、陈玉宝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小武,陈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40-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磁湖巷1号。法定代表人汪玉蓉,局长。被执行人张小武,公民。被执行人陈玉宝。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小武、陈玉宝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4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小武、陈玉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894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285元。但被执行人张小武、陈玉宝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小武、陈玉宝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61281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