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7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姜燕与董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燕,董建,李宪蕾,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86-2号申请执行人姜燕,女,1957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董建,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博野县。被执行人李宪蕾,女,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莱芜市医药管理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姜燕与董建、李宪蕾、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建、李宪蕾、王玉珍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燕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董建、李宪蕾、王玉珍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