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得芹与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芹,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701号原告:王得芹,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文,天长市汊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住天长市汊涧镇长庄村蔽塘队。法定代表人:尹国民,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得芹与被告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得芹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得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得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得芹负担。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