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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启才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不当得利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启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赵启才,四平市铁东区,住四平市。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法定代表人:赵玉建,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启才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城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城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明核稿打印份数拟稿校对主送机关抄报机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东民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赵启才,男,1957年1月14日生,满族,四平市铁东区财缘苗圃经营者,住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昌茂委*组。身份证号码:2203031957********。被执人:赵玉建,局长。本院受理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启才诉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城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的银行存款¥256,44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