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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慈与费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慈,费连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268号原告:杨慈,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费连江,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杨慈诉被告费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