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慈与费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慈,费连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268号原告:杨慈,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费连江,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杨慈诉被告费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