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龙甲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陇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陇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甲,男,1946年3月4日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4年6月2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娜、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龙甲酒后与儿子龙乙发生争吵,并拿出火药枪对着龙乙面前的地板射击,致使子弹散开打伤夺某某的左小腿。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经查该枪支系被告人龙甲非法持有。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龙甲酒后与儿子龙乙发生争执,随后其拿出一支火药枪对着龙乙面前的地板射击,子弹击中地面后弹射,击中在一旁的被害人夺某某的左小腿,导致其受伤。经鉴定,该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该枪支系被告人龙甲非法持有。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龙甲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20日14时10分,民警接到报案后,在陇川县城子镇龙甲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火药枪一支的情况。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龙甲睡觉的房间内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4、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龙甲藏匿枪支的位置、开枪射击的位置、现场遗留的痕迹,以及查获枪支的情况。5、(德)公(司)鉴(痕)字[2014]62号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6、证人证言。证人龙乙证言,证实其与父亲龙甲吵架,龙甲从睡觉的房间内拿出一支火药枪,并向其面前地面开枪,子弹从地面弹起后,击中了在一旁劝架的夺某某的左脚小腿的情况。证人普某某、龙某某证言,证实了看到夺某某左脚小腿被火药枪击伤的情况。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夺某某陈述,2014年6月20日11时许,其在龙甲家客厅休息时听到龙甲与儿子龙乙吵架,其在劝阻龙乙时,看到龙甲拿着一支火药枪,并对着其与龙乙面前的地面开枪,子弹打在地上后弹起击中其左脚小腿。8、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龙甲供述,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的火药枪是其1966年得到的,是其结婚时亲戚给的嫁妆,2014年6月20日,其喝酒后在试枪时不小心打伤了夺某某。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龙甲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证程序合法,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对被告人予以惩处。同时,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认为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维阳审判员 罗永宁审判员 邹有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兴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