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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秀琴与莆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秀琴,莆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肖秀琴,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新棋、陈晶,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莆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269号城厢区政府办公大楼5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471725-4。法定代表人齐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培水、黄建章,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秀琴诉被告莆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秀琴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秀琴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秀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8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441.5元,由原告肖秀琴负担。审 判 长  陈利强审 判 员  黄珊珊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