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统文与封丘县陈固镇李马台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统文,封丘县陈固镇李马台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封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赵统文,男,住所地封丘县陈固镇陈固村。被执行人封丘县陈固镇李马台村委会,地址封丘县陈固镇李马台村。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赵统文申请封丘县陈固镇李马台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封丘县陈固镇李马台村委会应支付申请人赵统文案款98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封丘县陈固镇李马台村委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封执字第6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建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