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甜与吴胜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甜,吴胜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46号原告:田甜,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胜坤,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甜诉被告吴胜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甜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甜负担。审判员 明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