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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陈水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陈水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精华,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桃溪花园。委托代理人林刚,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水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被告陈水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方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