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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超与李延奎、夏世忠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李延奎,夏世忠,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陈超,男,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委托代理人:杨赋强,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延奎,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委托代理人:白雪梅、许兴华,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世忠,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与吴井路交叉路口证券大厦主楼****号。法定代表人:张松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文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超诉被告李延奎、夏世忠、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陈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世忠、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超撤回对被告夏世忠、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施晶晶人民陪审员  伍本才人民陪审员  李宝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鹤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