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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奚斌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奚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043号罪犯奚斌。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余少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奚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杭刑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16日被投入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8月18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7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奚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2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3、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2015年1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奚斌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奚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奚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