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周翠芳与赖联欢、刘红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翠芳,赖联欢,刘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周翠芳,证件号码450204196304020324。被执行人赖联欢。被执行人刘红雨。周翠芳与赖联欢、刘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一)字第2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赖联欢、刘红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赖联欢、刘红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赖联欢名下的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3栋20-1号房屋一套和被执行人刘红雨名下的位于柳州市东环大道西一巷6号协和.嘉年华庭8栋2单元8-3号房屋一套,暂不宜处置。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一)字第2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文书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颂梅审 判 员 卢春发代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水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