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国正与陈庆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正,陈庆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429号原告:陈国正。被告:陈庆同。委托代理人:赵谷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正与被告陈庆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1.5元,由原告陈国正学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