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被告刘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刘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4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被告刘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被告刘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8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