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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夏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6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夏某在李小平家中饮酒后驾驶鄂Q×××××号二轮摩托车从鹤峰县下坪乡集镇出发驶往鹤峰县木林子自然保护区,当车辆行驶至鹤峰县下坪乡东洲村级公路7㎞+800m时,与黄某驾驶的鄂Q×××××号二轮摩托车会车。在会车过程中,因被告人夏某醉酒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加之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35.74㎎/100ml。另查明,经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与黄某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向黄某支付了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返还物品凭证、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鹤公交认字(2015)第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黄某、陈某的证言笔录,恩施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No:*SH20151026002*号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与被告人夏某的供述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夏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春   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俊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小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