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向莉、向源知与重庆市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初字第00116号原告向源知,男,汉族,1938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向莉,女,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向莉,女,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所在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龙睛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9404-0。法定代表人郭唐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奇,男,该局住房管理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刘任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源知、向莉诉被告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确认侵占清退财产行为一案,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所在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李仕兵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吴成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寅 百度搜索“”